参见《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第364页。
法官手中的审判权同样需要法律信仰这条缰绳加以约束,否则,失去法律信仰的法官迟早会变成一匹狂奔无羁的怒马。这些感受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赖程度,帮助人们树立为法律献身的勇气、对未来的憧憬和自豪感,激励人们为实现法治的目标而努力。

马克思指出,法律信仰构成法官职业伦理的最高境界,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34}。孔子在回答学生问政时仅用了八个字:足兵,足食,民信之矣,可见信仰在儒家思想中所处的地位{33}。{5}为树立法律的神圣地位,伯尔曼指出,首先,法律不仅仅是制定好的规则,而是活生生的社会过程。{30}思想家康德曾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越来越历久弥新,一是我们头上浩瀚的星空,另一个就是我们心中的道德律。法官,受人尊崇的法律帝国的王侯,已成为高危犯罪群体。
哈罗德·J.伯尔曼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论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本文即基于此种意义上的讨论)。伯尔曼将此种现象称之为宗教信仰的幻灭:……它意味着我们从根本上丧失了对于基本的宗教价值和法律价值的信任,意味着对使生活变得有意义的超验实体的信仰和委身意识逐渐消失,以及,对于带来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的任何一种结构和程序的信赖和归属感的式微。一、重视弱者的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前提 和谐社会必须是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社会,而弱者权益保护又是人权保障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这个原理就是道德,它遍于宇宙万物,包括人所感受到的自然、社会与人类自身,用朱熹的话说,即是道之流行,发见于天地之间,无所不在。这个道以德为核心,在理论上统摄百家而又贯通为一,成为中国文化的最高范畴和共通原理,因此说它是传统中国的统一理论。[17]这样一来,就使理学在方法论上由董仲舒神秘的尊天变为符合常人理性的说理。[8]有很多史料和研究可引证,但以韩愈的《原道》和陈寅恪先生的《论韩愈》为精辟。
其中被正统儒家斥为异端的释、道二教在社会上的影响急剧扩大,以至到了甚嚣尘上的程度,同时对政治的干扰亦增加了,而儒则相对处于一种被动的守势状态。因此,法权的集中和统一是法权顺应法理要求的结果,是法作为法的存在之理的表现形式。

换言之,这个统一理论就是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之道,或者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范式。这一点已为人类法律文化交流史,至少已为中日和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历史实践所证实。道是就人们所通行上立字。春秋战国至秦汉的社会转型形成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和制度模式。
这三个特征与中国人固有的有机宇宙观的整体性、道德性和阴阳辩证的丰富性相联系。范忠信等:《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而责任具有主动性,是发自主体内部的一种积极行为。{22}(P28){8}(P899-906)这样,朱熹在儒、释、道三家的核心概念之间建立起了逻辑联系。
《礼》以明体,明者著见,故无训也。{6}(P3-16)与此相应,西周时期建立起来的法的统一性亦经历了危机、解体和重建的过程。

与此同时,法的制度模式从西汉开始到唐代臻于定型,此后社会的变化因不是转型性的,所以,这些变化已不能改变法的制度模式,这即是宋元明清承袭唐律的社会原因。同样,在法的制度方面,一边是传统的制度模式彻底瓦解,一边是不同的制度(模式)被引入和实践。
从殷周之际的政治与文化变革中,我们可以深入地观察到当时中国社会转型与法的统一运动。{38}其中,社会主义的可以说是中国大陆的新传统,但实际上亦是中国的固有传统与源于西方文化的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产物。[7]董仲舒在阐发《春秋》大一统时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26]这种为中华民族所固有,而与其他民族相比为特有的法观念,正是从西周一路发展而来的中国法律文化之道。(《后汉书·陈宠传》) 作为汉代儒学之一的今文经学的董仲舒的理论,虽然从一开始就受到了来自古文经学的批评和改造,魏晋时期又受到了玄学的冲击和来自道、佛两面的夹击,甚至到中唐时在社会上已形成儒、释、道三教并存而释、道兴盛的局面,但春秋大一统的理论在宋代理学成为官学之前,几乎一直是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和制度依据。首先,几千年来,中国法的统一性虽几经变化,但变化的方向和结果始终是新的统一性的形成,这表明统一性是中国法的历史的趋势,所以,如果这个趋势不改变的话,未来中国法的统一性完全是可以期待的。
参见[宋]陈淳:《北溪字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1-42页。[4]在西周,礼乐刑政都在制度范畴内,而制度典礼者,道德之器也。
袁长江主编:《董仲舒集》,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6-33页天人三策。{13}(P336-353) 三、唐宋社会变动与法的统一性 中唐以后中国社会发生变动,均田制的瓦解是引起这场变动最根本的经济原因,因此随着租佃制对均田制的替代和确立,变动中的社会到北宋时开始稳定下来。
[20]参见朱熹、吕祖谦:《朱子近思录》卷一《道体》,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21]这在后世法律学中有反映,如清代律学家王明德在讨论历律、音律、法律时写到:历以象天,征乎地。
[13]李约瑟先生对朱熹的这个伟大综合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在朱熹的身上达到登峰造极的那条理学家所走的道路,即通过哲学的洞察和想象的惊人努力,而把人的最高伦理价值放在以非人类的自然界为背景。众所周知,迄今为止,中国社会已经历和正在经历的社会转型与法的统一性有三次。这个属性表现为万物是有机联系的统一体,整体存在、连续存有、相互依存、辩证发展是万物的基本规律和特征,{27}(P977-891)其根据即是从有机宇宙观到万物生命论发展而来的道德原理。合起来就是我所说的一极两元主从式多样化的构成。
[11]朱熹说:理不可见,因阴阳而后知。事实上,这亦是所有伟大的法律体系的共同之处。
[29]这里的关键是对法系和复兴的理解。{37}实际上,在晚清以来以至于今的百年实践中,中国法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和趋势,已预示至少是部分预示了未来中国法的统一性。
【作者简介】 肖建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因为法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法治的大厦亦是由权利与义务双柱支撑的,即使在全球化的今天,无论是道德原理法还是自由原理法,任何一项都不足以解决人类所面临的,在自律与他律、权利与义务、群体与个体之间的永久冲突,而且任何一项走向极端都会带来灾难。
唐宋之间的社会变动,没有改变法的统一性,但理学使法的统一理论达到了顶峰,实现了哲理、法理与情理,天理、国法与人情的贯通与融合。同理可推,人类群体在没有道德,或缺乏道德的人之间,根本无法建立起正常的社会,即使通过某种途径一时建立,亦将时时面临着解体直至覆亡的危险。{5}(P1711)毫无疑问,在近代中国以前,这是符合历史实际的。[22] 朱子理学不止使法的统一理论致广大,同时亦使之尽精微。
[12]陈淳对理学的范畴有非常精到的解释,他在解释理字时说:道与理大概只是一件物,然析为二字,亦须有分别。同样,依据理学的观点,在德、礼、刑之间,前者相对于后者是内、属阳、为主、为体,后者相对于前者是外、属阴、为从、为用,所以,遵循阳主阴从的道德原理,必然是德化为礼、礼化为刑,或礼要德化、刑要礼化,其结果必然是刑的德礼化。
{14}释、道亦称佛、老,虽然二者对政治时有干预,但总的来说,在国家政治思想和制度层面,被董仲舒等汉儒们改造过的儒家思想,或者说由今文经学和古文经学构成的经学,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这种格局到唐初依然没有变化,在法律方面尤其如此。它们分别发生在殷周之际、春秋战国和晚清以来,其中在唐宋之间还经历了一次准转型的社会变动与学理统一过程。
(《朱子语类》卷九十八《元亨利贞说》)这表明在朱子看来,人是心主身从或心统性情的统一体。由周公而上,上而为君,故其事行。 |